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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国家企业多种税优惠政策
来源:澳门太阳网城官网科技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5日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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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技术转让优惠
  政策依据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居民企业请按照《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政策介绍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请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流程

  受理部门
  申请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 节能服务产业优惠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80号)
  政策介绍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申报流程

  受理部门
  地方主管税务部门。

  三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政策介绍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合同。具体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资金,奖励该项成果的完成人。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申报流程

  受理部门
  企业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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