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是市场行为,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向风险投资委托管理机构直接申请风险投资。
(一)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建〔2007〕8号)
《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建〔2007〕95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
政策介绍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拿出部分国家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
申请条件
风险投资项目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公益性、公共性技术属性,能明显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含量较高;
3.近期内筹集资金能力相对较弱的,但具有良好市场前景、预期盈利能力较强。
申报材料
申报创业风险投资项目需要提交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初步论证意见;
2.项目申报单位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资信材料;
3.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的股权结构;
4.项目申报单位同意国家财政投资参股的决议;
5.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流程
第一种方式:
第二种方式:
二 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
政策介绍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申请条件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创投企业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申报流程
三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发改委2005年第39号令)
政策介绍
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
申请条件
1.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发起人(合伙人,下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下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下同)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2)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政府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除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
(3)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
(4)创业投资基金应在设立6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2.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创业投资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设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
(2)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3)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中央财政资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中央财政资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4)创业投资基金已按照或在增资6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申请文件
1.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
(1)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
(2)创业投资基金发起人协议
(3)创业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
(4)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案)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5)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草案)
(6)项目储备情况及第一阶段投资计划
(7)地方政府及社会资金出资承诺函,并明确资金到位时限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主要发起人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
2.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
(1)创业投资基金增资方案
(2)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大会(股东会议、合伙人大会)决议
(3)创业投资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
(4)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5)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管理流程和尽职调查准则
(6)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
(7)投资项目情况及未来1年的投资计划
(8)地方政府出资承诺函,并明确资金到位时限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创业投资基金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
申请流程
四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政策依据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
政策介绍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支持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请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5 000万元以上;
(4)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5)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6)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8)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2.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1)符合上述第(1)、第(4)、第(5)、第(6)、第(7)项条件;
(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管理的创业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1)符合第1条第(5)、第(6)、第(7)项条件;
(2)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3)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4)正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5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5)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
(6)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申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