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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国家知识产权政策
来源:澳门太阳网城官网科技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3日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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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是各国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政策工具。美国将知识产权作为“仁慈霸权”,在全球推行其高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世界各国相关知识产权战略的风起云涌,知识产权作为公共政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基于当今国际科技、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创新型国家的发展经验,中国通过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以此作为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政策抉择。本书政策梳理主要包括企业专利费用减缓、企业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支持和企业专利试点三部分内容。
  一、企业专利费用减缓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第九十八条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9号)
  政策介绍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1.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2.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4.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5.复审费。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2.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5.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申报流程

 

  二、企业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567号)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细则(暂行)》(国知发管字〔2012〕67号)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第九条
  政策介绍
  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符合申报范围的单位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获得资助:
  1.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审批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
  2.向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
  3.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的检索费用。
  进行境外专利申请的中小企业也可申请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申报范围
  1.申报项目范围

  (1)申报项目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向国外专利申请已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的,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处于正常审查程序中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已经正式获得授权的,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并无权利纠纷等问题。
  尚未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的向国外专利申请不得申报资助。
  (2)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领域;并重点资助有助于构建专利池、获取核心专利技术、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2.申报费用范围
  (1)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审批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具体为PCT申请在国际阶段缴纳的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费用,PCT申请和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申请在外国国家(地区)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3年的年费等费用(以各国国内法律规定为准)。
  (2)向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
  (3)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检索中心”)出具查新检索报告、法律状态检索报告所发生的检索费用。
  3.申报单位范围
  申报单位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其中,国内中小企业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事业单位为持有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组织。
  向国外专利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商定由其中一个具有申报资格的申请人申报。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以单位名义进行申报。
  4.申报时间要求
  向国外专利申请可以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后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申报资助,也可以在授权后一次性申报资助。
  向国外专利申请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公布日起当年或第二年申报资助;正式获得授权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授权日起3年内申报资助。
  5.资助限额要求
  同一件专利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每个国家(地区)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并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的向国外专利申请,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三、企业专利试点
  政策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
  政策介绍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两年批准80个左右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事业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批准20个左右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事业单位。示范企事业单位的总数目暂定不超过100个。
  申报条件
  1.知识产权试点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条件
  (1)能代表全国不同产业、不同体制特点的大中小型企业;
  (2)能代表全国不同类别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3)申报单位的领导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2.知识产权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条件
  (1)完成了知识产权试点阶段并取得试点优秀单位称号;
  (2)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3)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显著成功;
  (4)全面开展了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工作;
  (5)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力度大;
  (6)建立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7)自主知识产权量排名符合或超过本单位在全国本行业综合能力的排名顺序。
  对于西部地区的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申请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所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申请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的范围为中国境内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外商独资企业)。
  申报流程
  1.知识产权试点企事业单位的申报与审批

  2.知识产权示范企事业单位的申报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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